本网盐城讯:日前,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案。一审判决,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之婚姻准予离异;被告王某抱养的小孩王某某由被告王某自行抚养,原告赵某不贴补抚育费。

20004月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9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嗣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期间被告王某私自抱养一小男孩。原告于2007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近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本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家庭。因双方发生矛盾后未能和好,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未有改观,原告再次要求离婚,可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抱养小孩一事,因原告否认同意抱养,被告也不能举证证实,且至今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故不能认定原告同意抱养小孩,所以原告对小孩王某某不承担抚养义务,而由被告自行抚养。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