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收购、倒卖赃物挖掘机,被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罪名的案件。
被告人殷某于2007年8月16日上午,明知徐某出卖的小松PC60-7型挖掘机非徐所有(系赃物),其仍以人民币100000元收购并转卖给他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明知挖掘机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被告人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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