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讼保全错误 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作者:孙国庭 发布时间:2008-04-30 浏览次数:1277
本网淮安讯:钱某在去年诉某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案中申请法院冻结了尼龙公司帐户资金10万元,但此后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钱某败诉。尼龙公司转而向淮安市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赔偿资金损失。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判决日前生效,钱某得赔偿该尼龙公司损失3753.23元。
去年5月,钱某以该特种尼龙公司欠其货款为由,向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楚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钱某诉尼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尼龙公司帐户上被冻结的资金无法流动,原告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向信用社合作社借款。借款必需支付借款利息,而尼龙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只支付其存款利息;存款与贷款利率的差别,客观上给尼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因钱某的败诉,钱某的保全申请相应亦是错误的,因此给尼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钱某赔偿。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不高于实际损失,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