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一起居委会委员集体贪污、职务侵占案,孟某等五名原当地居委会委员因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半到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铜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4月至2007年春,被告人孟某、孟小某、曹某、杨某单独或交错结伙利用担任铜山县某镇居委会委员并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之便,先后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多次虚报并领取土地征用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02000余元。以上款项全部被四人私分并占为己有。

法院还查明,20043月,被告人孟某、孟小某、曹某伙同当时任居委会主任的李某,利用李某居委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居委会改水工程款支出的手段,将本居委会公款40万元支付给某供排水公司,用于给李某、孟某、孟小某、曹某办理个人商业保险。当年4月,李某、孟某、孟小某、曹某等人办理个人商业保险共使用上述款项18万余元。

孟某、李某等人庭审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铜山法院认为,孟某、孟小某、曹某、杨某四人担任居民委员会委员并协助政府从事土地补偿费用管理期间,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单独或结伙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李某、孟某、孟小某、曹某结伙,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孟某、孟小某、曹某、杨某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李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还赃款,依法对五被告人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