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工伤待遇3万多 民工起诉追索未获支持
作者:顾远 董震 发布时间:2008-05-05 浏览次数:1097
本网苏州讯:发生工伤,理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工人和企业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协议并按约履行后,是不是可以对其已经放弃的那部分待遇继续起诉要求企业补充支付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达成协议并按约履行后,表明双方对工伤事宜已经处理完毕,再次起诉要求企业补充支付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案提醒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首先要知法懂法,充分了解法律赋予给自己的权利,慎重处分自己的权利。
39岁的王昌明从江西省万载县到江苏省昆山市打工,原系昆山金华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员工。
几个月后,王昌明了解到法定赔偿项目中还应该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金华公司没有赔偿给他。于是,王昌明于
昆山法院于
王昌明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于
金华公司辩称:工伤赔偿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再无纠纷。上诉人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要求维持原判。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昌明在金华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其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王昌明在向金华公司申请申报工伤时就明确要求适用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之有关规定,因此,上诉人王昌明表示在与公司签订协议时不知道赔偿项目中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符合事实。因王昌明受伤是在2003年,双方协议按照受伤当时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来计算王昌明的工伤待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情理。嗣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合同,应当视为王昌明放弃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方对王昌明的工伤事宜已经处理完毕。上诉人王昌明要求金华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近日,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