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日前,东台法院执行局按照执行监督程序驳回了异议人孔某的异议申请,在保留其必要居住条件后,维持对其仅有的一处商品房予以拍卖的裁定。

异议人孔某是被执行人林某的妻子,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为做生意借了不少钱,后因亏损致无力还款。林某的债权人诉至东台法院,同时申请冻结了林某的房产。东台法院一审判决林某限期还款,林某未上诉,亦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对已查封的林某房产进行拍卖。法院依法启动拍卖程序后,孔某以房产共有人的身份提出异议,认为其仅有一处住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可查封但不得拍卖,要求停止对其房屋的拍卖。法院接到其异议申请后,进行了认真审查,查明林某、孔某住房面积为190.15平方米。而根据该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廉租房标准,每户均不得超过50平方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法院认为孔某的附房已完全可以满足其居住,依法驳回孔某的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