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了省钱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建房,结果花钱受累白忙一场。日前,睢宁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这样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小伙子宋某二十多岁,按农村风俗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2005年底,他经人介绍结识了一个比较中意的姑娘,双方都合得来。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双方订了婚,双方家人都开始忙碌地筹备孩子们的婚事。房子是摆在宋某面前第一个问题。看到别人以较低的价钱买农村的宅基地建房,宋某也想给自己购置购买一处用于建新房。

2007年初,经朋友介绍,宋某购买了邻村李某的宅基地,并准备在原有宅基地上重新翻盖。李某告知宋某自己会建造房屋,让宋出钱由其建房。双方便协议约定施工及施工前后手续、宅基地过户手续由李某办理。宋某分别于20075月至11月先后七次共计支付建房款149000元,并在建房时不辞辛苦地亲自参与施工及监督。

近两年,睢宁县城及城郊的房价飞涨。李某觉得自己的宅基地买得过于便宜,便以种种借口拖延交付即将完工的房屋。眼看着婚期临近,宋某一再向李某催要房子的钥匙并要求李某尽快完工。李某提出要求宋某加付50000元购房款才愿意交房。无奈之下,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交付房屋。

法官在给宋某详细地讲明关于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的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建房协议无效,只能恢复到协议订立之前的状态。宋某只得要求李某返还建房款,但要求加付利息。被告便以自己也有损失,并且建房款已经用于建房,没钱返还为由,不愿返还购房款,并狡辩说只要原告加付50000元购房款愿意交付房屋。法官明确给原告指出即使其得到房屋也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并且有可能加付50000元购房款后,被告仍不交付房屋。被告李某也应当承担部分利息。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被告李某于20084月底一次性返还原告建房款149000元,并加付利息5000元,合计14000元。所建房屋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