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发生交通事故后,女士被认定为工伤。肇事司机在赔偿了女士的所有损失后,女士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提出工伤索赔。那么秦女士既然已经从肇事方获得了赔偿,能否以此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呢?55,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在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可兼得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秦女士54140元。

女士200591到公司工作任缝纫工,合同期限至2006831止。20051231女士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06216女士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女士受伤后共休息16个月,并提供了相应的病假条。女士就其侵权赔偿已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并得到了赔偿。工伤医疗期满后,公司没有与女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一直向秦女士发放工资至20076月。20076月,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年。20077月,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向秦女士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女士离职后仍要求公司赔偿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差额,共计54860元。服饰公司认为这有失公允,于是将女士告上法庭。

服饰公司认为,作为公司的员工,女士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女士已经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并且得到了赔偿。公司也已支付了女士工伤补助金9064.4元。但女士在2007731自动申请离职,再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有失公允。

公司认为不应支付秦女士工伤赔偿金及停工留薪差额,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事实,而女士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发生侵权竞合,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方式,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导致伤害与工伤赔偿是选择适用,而不是并列适用,即使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对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并列赔偿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并不是企业所能控制的,如果支持双重赔偿,显然不利于企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54860元。

女士则认为被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受的伤害,已经认定为工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原告赔偿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实行之后,取消了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的差额赔偿,故公司应当赔偿其未支付的工伤待遇。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于服饰公司提出的女士已在交通事故诉讼中获得赔偿,且服饰公司也已支付了工伤残疾补偿金,如再需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赔偿金,有失公允的主张,因女士所主张的交通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主张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则是基于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直接规定,在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女士的主张有法可依,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服饰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49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400元、停工留薪工资差额780元,合计54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