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日前,射阳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案。判决非婚生女孩随原告母亲生活,被告父亲每月贴补小孩抚养费180元至小孩18周岁止。

原告郭某19771月生,与被告陈某(196412月生)于1991年同居生活,19932月生一女孩。嗣后,因共同生活中的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关系不睦。20068月原告郭某外出不归,20071112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非法同居关系,小孩随原告生活,被告贴补抚育费用。被告陈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至199421日时,原告才17周岁,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对此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可自行解除,法院不予处理。对非婚生女孩的抚养,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认为应随原告生活为宜。为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