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热水器泄露导致职工死亡?
作者:张勤 发布时间:2008-05-06 浏览次数:1139
小马与老王是同事,共同租住一套住宅。
事故发生后,死者老王的亲属委托律师找到老王生前任职的公司,要求安排老王租房的某聚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
2008年3月,死者老王的家属向吴江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2万余元。原来,老王是上海一家公司的员工,2007年11月受公司指派到位于吴江的某聚合公司从事管理、监察和巡视工作。聚合公司提供了吴江市松陵镇一家小区的一套住房供老王租住,该地点同时还是公司的临时办公地点。根据现场勘察,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室内的燃气热水器泄露,聚合公司作为房屋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的初步证据,法官认为死者与聚合公司之间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经过庭审这种可能性得到证实,则原告在这起案件中将面临败诉的结果。因为,涉及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存在工伤事故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我国法律规定属于通常的工伤事故的,应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在工伤救济途径丧失后,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才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救济途径要求赔偿。只有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不先经过工伤认定,而直接起诉第三人要求赔偿。对于何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通常认为,用人单位不仅是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还包括实际用工单位,比如,对借调人员而言,借调单位就是其实际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而言,其被派遣的单位就是用工单位。所以,聚合公司如果被证实是老王的实际用工单位,则老王的近亲属必须先通过工伤途径寻求救济。
为让原告对自己的诉讼处境有明确的认识,法院对原告进行了详细的法律释明,原告方表示可以接受聚合公司按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给予的补偿。被告方表示,根据公安局的鉴定结论,老王因内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大,但导致老王内窒息死亡的原因并不一定是煤气泄漏,所以公司认为老王之死是一起意外事故。但从人道主义出发,也愿意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偿,但数额不可能过高。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补偿15万元的协议。一起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