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少年法庭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08-05-09 浏览次数:2466
在省法院纪念少年法庭工作二十周年大会上林祥国强调:要扎实推进少年法庭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十年来,在最高法院监督指导下,在省委领导、省人大监督、省政府支持、省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一是大力加强少年法庭机构建设,有力保障了少年法庭工作的开展。全省法院已基本上建立起综合性少年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集中指定管辖庭、少年案件合议庭四种模式并行的少年法庭机构体系,为少年法庭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积极探索少年司法特色经验,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1991年,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综合性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1998年,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和海州区法院率先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指定管辖;2002年,苏州中院率先推出“整体争创,全面维权”的少年法庭工作机制;2006年,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文,率先全面规范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工作。这些特色工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法院加以推广。三是充分发挥少年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全省法院正确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涉少案件审判中先后推出庭前社会调查、引入心理矫治、试行缓刑听证等举措,将维权工作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林祥国指出,少年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少年法庭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公诉、辩护制度,有利于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管理教育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利于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系。
林祥国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衡量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标准,坚持“立足审判、适度延伸”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按照寓教于审的要求,着力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要深入推进少年法庭工作各项改革,建立健全从立案到执行各个环节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的具体制度。要积极探索实践少年法庭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大胆学习借鉴国外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充分发扬我国司法传统和法治文明中的有益成份,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作出积极贡献。
林祥国要求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意见,高度重视新时期少年法庭工作。经常听取人民法院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少年法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少年法庭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柏苏宁、省政协副主席陈宝田、省关工委常务副主任王霞林、省委政法委秘书长吴乐勇、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汝信、省司法厅副厅长方晓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孙学顺、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刘保民出席了纪念表彰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