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营应诚信 货款不还辩理由
作者:孙海雷 周爱霞 发布时间:2008-05-09 浏览次数:920
被告周某辩称,被告主体不符,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之夫张某以射阳县某兽药服务部名义购买原告孔雀石绿、EDTA,由于射阳县某兽药服务部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周某,组成形式家庭经营,因此,该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应认定为周某,被告在收到原告所供产品后应及时归还货款,久拖不还,显属不当,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被告的辩称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