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发生事故 时间合理仍属工伤
作者:金永南 张建新 发布时间:2008-05-09 浏览次数:1094
本网南通讯:职工未到下班时间即提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江苏通州市人民法院在一判决中认定劳动者虽然提前下班,但仍然构成工伤。近日,该判决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之父陈某某系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食堂工作人员,该公司食堂工作人员下午的上班时间为14时至19时。
事故发生后,陈某申请工伤认定,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之父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通州市人民政府维持了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陈某某系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食堂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之日,其洗碗结束一天的工作与同事打好招呼之后,于18:15左右从公司回家,于18:30左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遂判决驳回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陈某某未经允许提前下班,期间发生事故不能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具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的,应当认定工伤。作为食堂工作人员的陈某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