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问题之我见
作者:曹涌 发布时间:2008-05-09 浏览次数:1450
虐待被监管人罪中经常会出现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殴打被监管人员,致被监管人员重伤,而监管人员却说我并没有想把他打伤,这是意外情况。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后半段所述:致人伤残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是法条的规定存在着不明确的地方,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主观方面的要求是只要具有危害后果就可以转化,还是既要具有危害后果也要具有主观伤害的故意才能转化,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致人伤残中的“伤”具体是指轻伤还是重伤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试作一简要的论述。
一、在行为人实施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时因造成重伤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时,是否需要伤害的故意?
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认为,某一行为要认定为犯罪,不仅在客观上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主观上必须也要有与此危害后果相一致的主观故意,只有二者都具备才能认定该行为是犯罪。即我们所说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但笔者认为: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是属于法律拟制规定,并不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只要客观上造成了伤残的后果,主观上即使没有伤害的故意,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所谓法律拟制,是指即使某种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但在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属于典型的法律拟制规定。之所以认为,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是属于法律拟制,是因为该罪不仅具有多发性、易发性,而且具有特殊性、严重性,而刑法对虐待被监管人罪规定的法定刑却较轻(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避免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处罚过轻,对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造成被监管人员伤残的,即使没有伤害的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伤残是否包括“轻伤”?
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该处的伤残,是包含轻伤的。但是如果这样理解,就会出现不合理的现象,因为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最高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本来立法的精神对于虐待被监管人员造成伤害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认为二百四十八条中,致人伤残中包括轻伤,也就意味着虐待被监管人员中没有造成轻伤的,只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可能会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造成轻伤的时,反而最高刑只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将轻伤排除在第248条的“伤害”之外,可以使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得以协调。即虐待被监管人员造成轻伤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被监管人员造成轻伤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