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社会抚育费 出国前被拘留
作者:刁安心 发布时间:2008-05-12 浏览次数:1143
2006年扬州市邗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执行人陈某超计划外生育,依法对陈某作出了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决定,决定陈某履行43264元的社会抚育费。后因陈某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扬州市邗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7年2月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行政庭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陈某家中寻找陈某,均未能找到其本人。2007年3月份当执行人员再次来到陈某家中时,因执行人员不熟悉陈某,陈某当着执行人员的面否认自己的身份并趁执行人员不注意逃离现场。至此,被执行人陈某便一直躲避法院执行,致使该案件被迫中止执行。
在对陈某实施司法拘留的过程中,陈某说:“所欠的社会抚育费肯定要付,不能因此耽误出国行程。”在警车上陈某还借用执行人员的手机联系家人,要求家人与法院协商付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