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无法容忍妻子与金某有四五年不正当关系,张某乘着酒兴,用两把菜刀将金某砍致轻伤。近日,张某因故意伤害罪,响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除知其妻金某与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知高某经常打妻子金某,而对高某怀恨在心。2006112,被告人张某在街上遇见高某,即回家取两把菜刀将高某左颈部、右肩部、左手腕等多处砍伤。经鉴定,损伤构成轻伤。在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张某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000元。

响水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起因上被害人高某有过错,对张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及赔偿经济损失,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