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盐都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并对被告人许某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发还相关被害单位及被害人。

被告人许某于20078月至同年11月间在盐城盐都区、亭湖区等地,以租车为民,用伪造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做抵押,与汽车租赁公司及个人签订租车合同,骗取价值人民币312500元的汽车10辆。后被告人许某将骗取的车辆抵押给他人,借得人民币254000元,其中76000元被其用于支付车辆的租金,2000元用于支付借钱的利息,其余被挥霍。至案发时还有10辆车辆均未归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租赁车辆后即转手非法抵押,挥霍所得脏款,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考虑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