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审理一起王某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王某曾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12刑满释放。刚出狱21天,因为回家后没有钱用,就想到外面偷点钱用,于是想好在家拿一把梅花起子到浴室去偷。2008123下午,被告人王某至某人民浴室,先假装洗澡,就找了一个空柜子自己用,后看到旁边有人脱衣服下去洗澡,就用起子把放衣服的柜锁撬掉,窃得浴客现金120元及厦新E6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33元。其后又到另浴室,连续4次窃得浴客现金及诺基亚3230手机1部、高通GT手机1部、飞利浦S660手机1部、摩托罗拉W205手机1部。共作盗窃案5起,窃得现金人民币1165元及手机5部,价值人民币4455元。

本院认为,王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盗窃犯罪事实,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