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58,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7412上午720分许,射阳县临海镇双洋居委会10组村民徐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后面乘坐其妻梁某某及李某,行驶至射阳县临海镇双洋闸口北100海堤堆路段时,因路上三条狗追逐摩托车,徐某某驾驶摩托车在躲避过程中摔倒,致徐某某、梁某某、李某均受伤。徐某某先后被送入临海中心卫生院、射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后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共用去医疗费20785.90元。200757,射阳县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颅脑联合伤,脾、左肾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术后发生多脏器功能衰竭,呼吸停止予以呼吸机维持。2007510,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此事故系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躲避追逐其车的狗的过程中造成后果,应属意外。杨某某养了一条白色狗,史某某养了一条黑色狗,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合伙经营养殖场,养了一条黄白色狗。五人均住在海堤堆东,杨某某家在出事地点附近,史某某住杨某某家北,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住杨某某家东。事发后,经公安局双洋派出所调解,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与梁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1、三人向徐某某的家属梁某某给予经济慰问金五千元。2、在射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或射阳县人民法院未作出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前,梁某某同意以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到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的塘口和住宅,阻挠和破坏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3、双方最终遵照射阳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或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事故认定和处理决定执行。如出现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中超出五千元的情况,三人支付超出部分即可;如三人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低于五千元的情况,姬某某三人出于同情角度也不再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慰问金。

此后,徐某某的父亲,妻子梁某某,女儿徐某某、儿子汪某某将养狗的杨某某,史某某,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万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请求赔偿数额,要求五被告赔偿141751.92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没有就动物的加害行为客观成立提供证据,徐某某的死亡与我家饲养狗的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是造成徐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而且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是意外事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史某某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徐某某的死亡是我家所饲养的狗造成的,徐某某的死亡与我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共同辩称: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三被告所饲养的小狗根本没有到过现场;2、徐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严重超载;3、从现场可以看出徐某某驾驶车速很快;4、后面坐车的人扛了几把生产工具及一把大刀,李某用刀打狗致车身摆动后翻倒,徐某某的腹部压在车的手把上形成肝部受损而死亡。事发后,因为梁某某到我们合伙经营的养殖场闹事,我们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同意给梁某某5000元的慰问金,等以后公安或法院对此案下结论再说。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且超载,在躲避追逐的狗的过程跌倒受伤后死亡,其死亡原因系多种原因所造成,对这一结果各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徐某某在骑摩托车的过程中,未尽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责任大于他种因素,故酌定徐洪明方承担80%责任。

追逐徐某某摩托车的狗有三条,关于白色的一条狗,根据被告杨某某及其妻子的证词,可以认定杨某某家所饲养的白色狗在出事时没有扣养,出事后梁某某当即到杨某某家询问在屋前的白狗是不是杨某某家的,杨某某的妻子予以认可,且杨某某家就在出事地点附近,故可以推定在现场追逐徐某某摩托车的白色狗就是杨家所饲养。关于另两条黑色狗及黄白色狗,虽狗的主人均否认狗曾经脱离过他们的掌握,但从当事人及证人的陈述来看,在“早饭”这一期间狗并不完全在饲养人的掌控之中,而这一时间段正是徐某某受伤时间;且从现场的位置来看,周围较近距离内没有其他住户,三户养狗人家均在出事地点附近,所养的狗颜色与原告及其证人的陈述基本一致,且事故发生后,乘坐摩托车的梁某某和李某立即分别到杨某某和史某某家询问狗是不是他们家的;而被告也未举证有其他人养了同样颜色的狗,故宜认定现场的三条狗即为五被告所有。因五被告对所饲养的狗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所饲养的狗在正常行驶车辆的路上追逐正在行驶着的摩托车,使徐某某在驾驶摩托车时处置失当,倒地受伤;且五被告亦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损害后果是第三人的过错形成,故五被告在本案中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史某某,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共同赔偿四原告医疗费4157.18元、死亡赔偿金23252元、丧葬费2374.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54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因姬某某、徐某某、蔡某某三人已给付5000元,故五被告合计应赔偿32437.98元,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