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分析农民工伤害案件增多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苏颢 张少春 发布时间:2008-05-12 浏览次数:1349
近年来,随着中央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农村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剩的劳动力不断外输,除部分流向发达城市外,留在家乡打工的也为数不少。由于农民工提供劳务时缺乏安全意识,且劳务市场管理混乱,加之用工者疏于防范,往往给农民工带来异想不到的祸患。东台法院根据近三年来的不完全统计,农民工伤害案件在该院人身侵权案件中仅次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此,该院对当前农民工伤害案件多发性原因进行剖析,寻找根治对策,从而预防和减少此类伤害事故的再发生。
一、农民工伤害事故发生的成因
(一)、用工市场混乱是事故发生的外在原因。目前,农民工的用工市场很不规范,少数业主虽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仍然可以随意招用农民工,因而极易发生伤害事件。
(二)、用工者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大多数农村用工者经济实力有限,他们一般用仅有的资金购置生产设备,而无力保障农民工的安全条件,更不愿花费财力精力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因而安全措施不力,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三)、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由于这些农民工是离土不离乡的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又未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大多数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而很容易成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
(四)、行政监督不力亦是不可忽视的一大原因。由于农民工转移量大面广,劳动安全执法部门力量有限,加之少数执法人员工作懈怠,对安全生产监督不严,有的甚至囿于人情关系而坐视不管。
二、农民工伤害赔偿案审理的难点
(一)、送达难。农民工人口流动性大,应诉材料、法律文书送达难。由于用工者在事发后往往故意躲避,法院受理后无法送达被告,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与法律文书,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审理。
(二)、审理难。受害人住院治疗需要大量医疗费用,自己仅有的积蓄垫付后,资金紧张,受害人及其家属只能求助法院。法院要依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结案周期较长,造成当事人与法院产生对立情绪。有些案件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伤残等级认定、医药费认定、误工损失认定等存在诸多争议,给案件的及时判决带来难度。
(三)、调解难。案件审理中,农民工以严格责任原则要求用工者承担赔偿义务,而用工者又以受害人自己有过错造成损害发生,双方意见殊异,难以协商一致,尽管法官多次组织各方调解,但能调解结案的很少。
(四)、取证难。事故发生时,用工者大多会想方设法消除对己可能不利的证据。受害人诉讼时早已时过境迁,难以收集到充分有利的证据,败诉的风险很大。
(五)、执行难。事故一发生,用工者大多会转移财产,即使案件顺利审结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外出下落不明,或者干脆在外地谋生躲债,法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虽经法官千辛万苦找到被执行人,并对其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行为实施司法拘留,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中止执行,而申请人对此不理解,反复写人民来信反映法官执行不力,地方保护主义,甚至上访,人民法院压力很大。
三、如何防范控降农民工事故
(一)、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增强用工方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完整的保险措施。各级政府要通过有效措施,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同时安排人力、财力,免费对农民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加大农民工保险的投入。要加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力度,通过雇主出一点,农民工自己掏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免农民工因伤致贫,因病致贫。
(三)、加大安全督查力度。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督查力度,及时查找安全隐患,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安全防范举措不力、影响安全生产、整改纠错不到位的企业单位,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受害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对受害农民工这一特殊弱势群体,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对他们伸出援助之手,通过法律援助、司法救济等措施,帮助他们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