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反映民商事案件滥用诉权现象增多应引起重视
作者:周金玲 发布时间:2008-05-12 浏览次数:1399
随着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和多变性,公民在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同时,部分当事人对法院职能认识产生偏差和曲解,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逃避法律义务。这些现象的日趋严重和泛滥不仅使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间拖延和精神上的损害,而且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表现及危害
1、滥用起诉权
滥用起诉权主要表现为滥列被告,即将与本案无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被告以规避外地法院的审理或为原告的胜诉增加筹码,为此不仅法院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送达各类法律文书,而且不适格的被告无端被起诉,也浪费的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2、滥用管辖异议权
滥用管辖权异议主要表现为随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往往会利用提起管辖权异议来阻滞审判流程的行进,为自己收集证据甚至转移财产赢得时间,而一个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从提出到一审裁定,再到二审终审退卷,少则几十天,多则几个月,这势必影响到案件的审判效率。经对射阳法院2007年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理由进行统计,部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为
3、滥用财产保全申请权
滥用财产保全申请权主要表现为在被告根本不存在逃避债务嫌疑的情况下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增加强制力度,造成被告(通常是企业)资金或者货物无法正常运转流通。法院对财产保全的审查一般仅限于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对被告的偿还能力往往疏于审查,致使部分企业由于财产保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二、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使当事人对法律中关于诉讼权利的行使的规范有明确的理解和清楚的认识,指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各项诉讼活动。例如向异地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应对法律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做好释明工作,并为异地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较为便利的措施。
二是适当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增加当事人的责任感,防止和减少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况的发生,应适当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例如被告因原告滥用民事诉讼权利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原告应予以适当补偿。
三是加强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审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加强审查,对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诉讼请求按照规定予以驳回。例如在采取诉讼保全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法院应加强对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的审查,对有确切证据证明其有偿还能力且无隐匿、转移财产倾向的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应采取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