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盱眙法院统计,该院公告送达应诉比例呈上升趋势,仅今年一季度公告送达应诉的民事案件就达60余件。当前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公告审查不严格。对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的审查仅停留在形式上,甚至根本不审查。是受送达人确实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还是受送达人故意躲藏,不肯出庭;还是有一些原告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故意隐瞒被告的联系方式和所在地址,从而使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作出缺席判决。案件受理后,审判人员往往只根据原告一方的陈述称被告无法找到就确定被告下落不明进行公告,公告到期后缺席开庭,作出判决。

二是公告送达不规范。对确需进行公告的案件,是在法院公告栏张贴、还是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还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认识上存在模糊,实践中执行不统一。公告后,承办人往往在卷宗里只附一张公告原稿,对该公告是在何处张贴、刊登均无相关材料存卷备查。

三是审理程序不合法。公告送达案件开庭时,没有进行认真审查,或是为了方便,对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案件,仍适用简易程序一人开庭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

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严格立案举证责任。对于原告诉称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审查立案时,不仅要有当地村组或乡镇的证明材料,而且还要有主管户籍和人口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材料中还应当载明下落不明的期限。

二是严格执行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即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才适用公告送达。在适用公告送达前,要到被告所在地调查了解,查明被告确实是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一旦不符合前提条件,则驳回原告公告送达的请求,以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对于那些故意躲藏,不肯出庭的被告,不能因一次送达不到,就轻易采用公告送达。多向当事人亲友、邻居及所在的村(居)委会了解其行踪,请他们帮助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调整当事人不正确的诉讼心态。

三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对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四是完善公告送达的立法和解释。进一步明确公告送达的情形、形式、次数,规范公告送达方式,对故意不到庭和恶意公告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