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日前,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原告孙某之女与被告昌某建立恋爱关系后,原告与被告昌某及其父间多次发生借款和还款往来。原、被告对上述借、还款未立据书面借据或还款收据,仅有银行的汇款回执。原告之女与被告昌某恋爱关系解除后,原、被告间即对帐务的往来发生争执,原告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昌某及其父归还其欠款20万元及利息。

原告诉称,2005530汇给被告的152053元,其中102053元是归还此之前向被告所借款及利息,50000元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2005719原告汇给被告的15万元是被告向其所借款;200588被告汇给原告的15万元及利息1000元是归还719向原告所借款;200598原告汇给被告的15万元是被告昌某的父亲向原告所借款,上述借、还款结算后,原告称被告昌某及其父累计欠原告人民币20万元。

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辩称200534,原告向被告借款15万元,而不是原告所说的10万元;2005年5月30原告通过打卡的方式归还被告15万元,款是汇在被告昌某的卡上;20056,原告急需钱用,所以再次向被告昌某的父亲借款15万元,2005年7月19又还被告昌某的父亲15万元,钱依旧汇在被告昌某的卡上;2005年8月8,原告向被告借款15万元,2005年9月8,原告又将15万元款偿还给被告。综上,原、被告间不存在借款20万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和质证,仅能证实原、被告间曾多次发生经济往来关系,且交易的金额较大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在发生帐务往来的过程中,面对数额较大的资金往来,双方均未要求对方立下书面借据或还款收据,从而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故本案借款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现原告仅凭银行回执向本院主张被告还款,因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而银行的汇款回执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它包含借款和还款等多种可能性。故原告在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依银行的汇款回执主张被告还款,依据不足。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证据充分后再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