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下班路上,骑‘摩的’的人把脚伸进我的自行车前轮,争吵一会,他们就走了,后来发现口袋里的手机没了。”无锡新区上班的小王高兴地告诉工友们,无锡中院依法驳回了导演“交通事故”并乘机偷窃财物的三蟊贼上诉,维持原判。

20078月到9月,在无锡新区长江南路与新锡路交叉路口等处,由洪正驾驶摩托车在附近接应,洪成等人在路边假装拦摩的,乙安驾驶摩托车假装摩的接客将骑自行车经过的路人逼停到洪成等面前。他们再把脚伸到自行车前轮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并假意和路人争论以吸引其注意力,一旁的同伙则乘机从路人口袋内盗窃财物,再坐上接应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仅仅一个多月,三人就先后采用同样手段实施盗窃作案9次,窃得各种品牌手机9部,价值人民币6700余元。

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洪成、乙安、洪正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不等刑期,并处1000元至1500元不等罚金。判决后,被告人洪成不服提起上诉。

无锡中院审理认为,洪成、乙安、洪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洪成和乙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洪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洪成、乙安、洪正归案后对部分罪行均能如实供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遇此情况少争论、多留心,要及时报警。”办案法官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安全第一,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遇到类似虚假“交通事故”,既要谨慎,多留意肇事者的举动,也要提防随身财物,千万不可存在“一吵了事”的侥幸心理和“大动干戈”的过激行为,最好及时呼救或报警,以免给自身带来更大伤害,这样做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惩治违法犯罪分子。(文中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