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513,徐州市泉山法院对一起死者亲属状告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死者亲属要求报销医疗费的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崔海洋原系徐州化肥厂职工,徐州化肥厂于2004年被宣告破产,2006911破产程序终结。20038月,崔海洋进入徐州某医学单位从事记录用气工作,月报酬约400-45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818,崔海洋在正常工作时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6914去世。因治疗崔海洋共发生医疗费49362元,其中甲类药品为15933.72元、乙类药品为27159.9元、丙类药品为6488.44元。因该费用的承担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徐州化肥厂于2004年被宣告破产,崔海洋与徐州化肥厂自此劳动关系终止。崔海洋在被告徐州某医学单位从事记录用气工作,月报酬约400-450元,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崔海洋系在正常工作时突发的脑溢血,由于被告徐州某医学单位未将崔海洋纳入医疗统筹的范围,也未能提供经民主程序制定的有关医药费用报销的内部规章制度,故应参照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原告提供的病例、医药费清单及有效医药费收据等证据的基础上,由被告徐州某医学单位以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支付崔海洋的医药费用。判决被告徐州某医学单位在崔海洋于20068182006914发生医疗费49362元的范围内,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崔海洋亲属应得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