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纠纷频繁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李向阳 陈云福 发布时间:2008-05-15 浏览次数:1767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农民对住房的要求不断提高,不断进行房屋翻新或新盖楼房。然而在建房的过程中不断出现各种纠纷,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及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今年1-4月份,我庭共受理了此类案件八件,撤诉6件,调解2件。此类案件主要是建房者因质量问题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施工方向建房者讨要建房款等,双方矛盾激化,调解难度比较大。
一、纠纷频繁的原因
结合对本院近年来受理的此类案件的分析,农村建房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建房无设计、施工无资质、双方无合同、施工无监理、建成无验收。造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施工者无资质,多为农村“土师傅”。
目前村镇村(居)民个人建造住宅大多找个体工匠,而目前的现状是绝大部分个体工匠无相应的建筑工匠资格。虽然建设部于1996年就颁发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但目前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缺乏监管力度,农村建房市场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2.建房者与施工方未签订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明。
由于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强,建房前很少有人签订建房合同,建房价款或质量要求仅仅靠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举证比较困难;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约定不明确,为今后纠纷埋埋下隐患。今年3月份我庭受理了一起建房纠纷案件,施工者起诉要求建房者给付建房款,双方在建房前对工程款进行了约定:“一层完工付一万,二层完工付一万,余款伍仟元待工程结束后付清”。当原告建好第一层时由于被告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不予返工,被告遂拒不支付工程款。由于双方约定的是一种付款方式及总的工程款,而不是第一层的工程款是一万元,原告起诉时标的无法确定,双方协商不成就必须进行鉴定,确定工程款数额。这既浪费了时间,也给双方扩大了损失。
3.施工方多无资质,建房质量得不到保证,易引发安全事故。
由于施工者大多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技术水平较低,建造的房屋质量得不到保证。另外施工时没有缺乏相应的安全设备、安全措施不到位、操作程序不规范,容易引发施工人员或他人受到伤害等伤亡事故。
4.农村建房市场无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监管,秩序紊乱。
二、解决纠纷的对策
由于乡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政府不重视规范农村建房的秩序,相应的培训、指导机构不健全,出现没人管、不愿管的局面。
农村自建房屋存在的隐患非常严峻,彻底规范农村市场这是一个系统、长远的工程,操作起来比较复杂,这应引起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重视,建立起一系列的监管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从农村建房市场的实际出发,建立一整套符合农村建房实情的管理机制。
把规范农村房屋建设的安全质量问题纳入乡镇年度考核体系中去,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单项考核。严格建房的审批手续,建房者必须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队伍进行施工,杜绝无资质的“土师傅”进入农村建筑市场。成立建房保证金制度,仿照城镇商品房质保金的模式,设立专门帐户,确保发生质量或人身安全事故后受害方获得赔偿。
2.设立农村个体工匠的培训机构、管理机构。
目前农村几乎没有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及个体工匠,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又不想进入农村,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的举办瓦工、塔吊、装潢等比较实用的多项专业工种,毕业后发放资格证书,尽快充实到农村建设队伍中去。定期对取得施工资质的个体工匠进行检验,凡是发生承包工程超出范围、发生重大伤亡或质量事故、转让资质证书的情形,一律取缔资质正书,清除出建设队伍。
3.建房者增强法律意识,选任具有资质的工程承包方。
农村建房是一件大事,应该慎重。一是施工前一定要签订建房合同,对价款、质量要等主要条款要约定明确、详细;二是要选任具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施工队伍,否则的话如若发生施工方伤人的事故,建房者就要承担未尽到选任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