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的许霆案,再到前不久的李昌奎案,抛开具体案件不谈,我们看到最多的一个词就是“民意”,与此同时在学术界及司法实践界,对这方面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研讨,有对司法大众化与法官职业化的思考,有对网络环境下司法舆情的特点及应对的分析等等,虽然观点众多,但基本上形成一致看法,即司法应当回应民意,但如何回应民意,建立什么样的回应机制却莫衷一是,本文也认为司法应积极回应民意,并根据司法裁判的对象引起民众关注的焦点,建立相应的民意回应机制,提升回应的实效性,实现司法与民意的融合。

 

一、解析: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冲突

   

(一)民意与司法的冲突表现。

 

民意从字面上解读,就是人民群众的意愿,具体来说,是指社会公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意见、情感及行为倾向的总称[1]。法学视野中的民意包括民众的法治意识和理念、民众对国家现行法律制度及运行态势的意见、民众对个案处置及司法公正的看法等方面的内容。而本文提到的民意专指社会公众对个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及法官办案过程中司法行为是否规范、司法过程是否廉洁所产生的主导性、主流性的意思表达,进而延伸出对司法权威及司法公正的内心实感。这种民意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与我们平时所讲的舆情、非理性表达有所区别。

 

从刚才对民意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民意与法律在本质属性上是一致的,是有共同基础的,都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但具体到司法实践,则很难进行辨别、梳理,因为当事人与人民群众这两个的概念并不等同,某些时候,甚至存在悖离,同时,法律本身具有的不可避免的缺陷,于是冲突由此而来。

 

1、对案件事实认知不一致而导致的冲突

 

法官办理案件的基础是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的查明需要证据来证明。法官基于一定的规则,通过质证、认证等一系列诉讼活动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最终的认定。这个过程是理性的,专业的活动。而引起民意关注的事实,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将有关事实散发给社会公众,从而在定范围内引发民众热议。少数情况下,是由案外人基于或猎奇或出于内心满足或炒作等目的,将事实进行传播,引起关注。不管发布者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但起码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发布者的目的即引起了社会围观。特别是在当前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这种发布往往借助于互联网来进行。由于法官对事实的查明是借助于证据,而民众对事实的认定则更多是基于发布者的述说,两者形成的基础不一样,一般而言,两者或多或少存在差异,某些时候,由于目的和出发点不同而存在冲突。

 

2、对司法应有的公平正义评判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冲突

 

如果前一种是事实层面引发的冲突,后一种则是对两类主体法官与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司法效果等存在不同理解而产生的的冲突,这类冲突从表现形式来看,一是事实层面有冲突,并且由于对事实认定不一致而导致对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评判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其根源还是基于事实层面的冲突导致。二是在事实层面上并没有冲突,即法官与社会公众对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看法一致,但对最终的法律适用却产生争议。如广东“许霆案”、云南“李昌奎案”等。这类案件,事实一般相对比较简单,并不存在大的争议,但到法律适用层面却让法官处于两难境地,如果引导不当,社会公众往往第一反应认为,法官办了关系案、人情案或金钱案,从而引发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任危机。

 

从司法实践来看,上述两种冲突表现形式,从影响的范围和广度上来讲,第二种冲突更容易引发公众的司法信任危机。

 

(二)民意与司法冲突的原因分析

 

从法律的应然角度而言,民意和司法应当是一致的,相协调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存在着民意与司法冲突,并且这种冲突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

 

1、法律本身的特点决定。法律条文具有高度概括性、简洁性的特点,这就使得法律适用具有模糊性,也同时造成了对法律条文理解的差异性。与此同时,司法裁判是一个将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实现同一的认知过程。抛开法律的滞后性不谈,因为这是法律本身无法避免,也难以解决的。不同的法官,对案件的认知往往也存在差异,对同一件案件,不同的法官可能做出不同的裁判。目前法院系统开展的“量刑规范化”建设,就是解决同案不同判的的问题。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律本身的特点和法律适用的非绝对性为民意影响司法裁判留存了空间。  

 

2、大众传媒集合作用。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大众传媒在民意的整合和传导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传媒利用其便捷优势将个案信息第一时间向社会披露,引发民众广泛关注; 另一方面传媒将处于自发、分散原始状态的意见,通过自身整合和导向作用,逐步形成具有观点鲜明、带有一定期待结果的主导性、压倒性民意,从而提升了民意影响力的广度和深度。从对个案的分析中,某些热点案件中形成的民意实际上对司法活动产生了软强制力,对法官办案具有冲击力及渗透力。

 

3、 现行司法机制对民意持开放态度。在依法治国理念及社会发展进步的等多重推动下,司法较之前更能体现和尊重民意。从个案的具体操作看,四年前的许霆案,当时一审法官严格依照刑法规定作出无期徒刑判决,被民意认为量刑过重,二审时法院通过援引刑法相关规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此案二审的改判,就是司法实践对民意的接纳;从理念层面看,当前法院的工作主题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在这一司法理念推动下,加之在司法机制运行中对民意的回应,如,全国各地推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2],其中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强调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河南省高院院长张勇在回应社会质疑时更是说:老百姓满意是唯一的最终的标准,是衡量哪种方式更为合适的一把尺子。最高院在贯彻“宽严相济”审判政策中,强调“判不判死刑”有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等等。司法机关较之前更加尊重民意及其利益,拉近了司法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一方面司法机关欢迎民众监督和评价,并根据意见建议将便民、利民措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民众意愿得到司法机关的积极回应,更大程序上激发了民众的参与热情。在这种司法与民众良性互动的局面下,民意对司法影响的功效不断增强,以至于影响到个案的司法裁判过程及其结果。

 

4、法官存在机械司法问题。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确实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现象,一方面是因为案多人少,在一天要平均审结2-3件的工作量下,再谈办精品案、典型案,存在时间上和精力上的难度;另一方面少数法官办案往往过多依赖于法律条文的明晰,存在对号入座现象,将自己看作司法运用中的自动售货机,遇到稍微有点难度的案件就无所适从,难以决断。

 

二、方向:司法应积极回应民意

 

当前,我们正处于改革攻坚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各种利益相互交织,运用司法的过程同时也是利益兼顾的过程,通过对当前个案引起冲突的再分析、再细化,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回应:

 

(一)事实认定中的民意回应。通过对当前引起广泛关注个案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一些涉诉舆情之所以发展成为非理性的猜疑和责难, 往往是由于社会公众对案件事实的不知情或者不够知情。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有心人士利用,有可能以讹传讹,在这种强大的被扭典事实的社会舆论面前,法官要顶住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独立自主、公平公正的办理案件的困难比较大。由于社会公众掌握的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偏差,甚至是完全颠倒的,这种情况下,法官即使秉公办案,也会被公众质疑。要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法院必须化被动为主动。通过对案件事实认知不一致而导致的冲突的分析,结合近期涉诉网络舆情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从案件发生到冲突形成直至舆论的最终产生。

 

从舆情形成过程可以看到,很多缺乏炒作热点的案件在经过前三个阶段以后往往归于沉寂,而部分案件由于涉及敏感性话题或满足公众的猎奇心里而成为热点,然而在网友不断的转帖、跟帖、回复中形成舆论。了解到舆论发展的规律特点,法院可以在热点形成前率先捕捉热点, 提前介入,将舆论向理性、健康的方向引导, 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行为定性中的民意回应。与上述事实认定过程中的回应不同,公众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一致,只是对其作为如何定性的问题上,出现偏差导致冲突。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均认可法院最终查明及认定的事实,可是对当事人行为如何定性时即出现冲突。一般情况下,多出现在刑事案件中。如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此罪还是彼罪,构不构成犯罪等。因为罪与罪的不同,有可能会导致处理结果上的的大相径庭。其实,公众往往是基于关注处理结果而去追究法律适用过程,但并不必然得出,法官对法律适用过程就可以宽松,可以大而化之,因为任何一个有心智的人,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判断,对道德伦理的选择而得出的最终结论时,是有内心确定的,有心路历程的。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并不无所事事,完全可以利用精湛的法律素养,来引导社会的认知。这对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首先,要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其次,要加强法律的推理,强化法律释明工作,最后,要充分利用法律文书这一矛盾纠纷的的结晶体,要将法官个人自由心证的过程、推理、结论全部予以表述,让公众全方位知悉。

 

(三)法律适用中的民意回应。一般情况下,确定好将要适用的法律后,裁判结论的得出似乎一蹴而就,但实际上并非总是如此。如广东“许霆案”,许霆本人对司法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供认不讳,社会公众对许霆盗窃金融系统钱财这一事实也予以认可,对司法机关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也没有异议;如云南 “李昌奎案”,公众对李昌奎构成杀人罪的定性也没有相反意见等等类似案件。引起公众争议的原因就在于具体的量刑问题。这种情况下,对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就提出了挑战。因为,如果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很有可能得出一个令公众无法认同的结论。其实,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到案件事实本身不复杂,拟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相对比较简单,更多涉及到朴素的法理学,即作为一个神智正常的人,基于道德、伦理、公序良俗的等方面的考量,就能作出具有法律层面上的判断,如“借债还钱,杀人偿命”等等。由于一般情况下,案件本身对法官来说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难度不大,就可能忽略案件背后隐藏的敏感点,从而轻易作出评判。这多发生在刚出校门,社会阅历少、办案经验相对稚嫩的青年法官身上。法官在保持公法独立性的同时,把自己作为一个社会普通人,从众多的看法中梳理、归纳出几类观点,对其进行判断,撇开毫无意义的,找出有分析价值的,将其与办理案件进行对比,吸收其合理内核,着重探究民意背后有无法律上的依据。如果法律对其行为定性有了明确的规定,如许霆盗窃金融系统犯罪法律就有明确规定,但显而易见,如果僵化适用该条规定,就会引发社会不满[3]。因此,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巧妙运用法律原则来处理两者间的冲突,而避免因简单适用法律而造成公众对裁判结论的不认可甚至排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就需要法官在法律众多的价值判断中,结合社会公序良俗,来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处理

 

(四)体制反思中的民意回应。一般情况下,民意与司法的上述三种冲突中,在初期及中期基本上是围绕案件本身来发表意见,但在案件的后期,特别在司法最终定论之后的一段时期内,会上升到对立法、司法体制运行、法官队伍建设等存在问题的反思。这种基于体制反思中的回应,不光要求个案来回应,更多应体现在立法层面、司法体制上的回应。

 

三、途径:司法应如何回应民意

 

除了建立层级化的回应机制,还应从理念层面对民意进行积极回应。

 

(一)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因为思维方式的不同,是法官与公众对同一案件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因之一。而民意对司法的渗透与作用力,不能脱离于司法独立,否则一味强调民意则有可能使司法独立成为一纸空谈。因此, 必须强化对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其一:司法机关以普法教育等方式, 培养公民的人权、民主、法治等法律观念, 树立法律至上的法律权威意识。其二:司法机关以司法公开等形式使公众切实了解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等司法审判原则,通过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结合方式进行大力宣传,开展法院开放日、法官与民众互动会等活动,引导、培育公众的法律意识, 使公众全面理解审判思维、原则,从理念上最大限度的取得两者的统一。

 

(二)法官职业素养的提高。法官具有双重身份属性, 既是法律职业者同是也是社会成员之一。就社会成员而言,应当具备普通公民的所应具备的伦理道德规范要求;以法官身份而言,其职业性质对其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 强化业务素质, 培育独立审判意识。在个案审理中,应秉持法治理念, 恪守职业规范,运用司法技术,对案件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应强化职业责任感,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尊重当事人的人格,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妥善解决相关冲突问题。

 

()媒体应加强自律与他律。自律上讲,媒体在报道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谨慎、准确和真实的进行报道。特别对网络媒体而言,要使版主、坛主和网站负责人等肩负起传统媒体舆论监督者的责任, 提高网站执业人员的素质;他律上讲,就是要健全完善相应的规范体系,具体而言:一是加强健全立法体系。为网络舆论确立权利的边界,约束的同时, 保障正当的言论自由;二是健全完善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建立这一机制的前提是对案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遇到的突发问题、触动公众神经反应的敏感度等等进行全方位的预测,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继而,建立健全舆情快速反应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对风险等级较高的案件进行动态监控,避免形成热点。

 

(四)建立健全司法公开机制。即把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如立案、庭审、调解、判决等都呈现于公众的眼前, 特别是将查明的案件事实、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等,通过举办网络新闻发布会、网络听证会等手段与公众进行互动, 使整个案件处理情况重点是案件事实以动态、透明的状态, 向公众公布,一方面有利于司法人员在应对这些不同声音的过程中,在对案件处理的方法、证据认定、事实查明等司法活动,进行调整,应以更理性、更合理、更容易被公众接受的方式来运作。这并不是司法在对民意的妥协,而是司法的自我纠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进公众对司法实践的了解和支持, 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这里在强调的是,回应的重点应着重放在对证据的收集以及事实还原上来,以视正听。

 

 



[1] 张敏:《司法裁判吸纳民意刍议》,载于《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72页。

[2] 董旭峰:《民意高涨下的司法审判》,载于《法治聚焦》201110月第31页。

[3] 卜晓颍:《司法民意与法官的职业化思维论》,载于《南昌大学学报》第42卷第5期第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