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57,一起校园内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经过京口法院倾情化解,得以妥善解决,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20071030下午,镇江市某小学课间活动时发生一起学生伤害事件。该校六(三)班学生夏某与张某在教室外平台上活动。该平台地面铺设了一层瓷砖,由于刚下雨后地滑,夏某在平台上滑行时,在一旁观看的张某便伸手推了夏某一下,夏某没站住,被推到在地,面部朝下,跌断两颗牙齿。事情发生后,由于对责任归咎争执不一,纠纷一直没能得到解决。20081月,夏某诉至法院,以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管理责任为由要求张某、镇江市某小学赔付各项损失合计5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亦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考虑到夏某还要在学校继续读书,与张某又是同班同学,为了化解三方间的矛盾,创造和谐共处的环境,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倾情调解,最终使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的监护人赔付夏某2500元,学校补偿夏某1600元。两名学生的家长及学校均表示要对学生加强教育,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