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514,宝应法院以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洪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这是该院审判的第一例非法行医案,也是该院依照200859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判决的第一例案件。

被告人江洪发原系宝应县黄塍卫生院退休医生。19995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黄塍医院改制后,江洪发在未经注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0年始在黄塍镇丰泽路开办个人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05427,宝应县卫生局对江洪发作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但其未予执行而是继续非法经营。20071110,陈福广来到江洪发的诊所治疗病毒性感冒。江洪发在未按药品使用说明做过敏试验的情况下,安排女儿江灵芝为陈福广输液。输液过程中,陈福广出现口唇紫绀,呼吸困难的反应,江洪发遂对陈福广采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措施。下午4时许,陈福广因抢救无效死亡。江洪发在案发后自首,并一次性赔偿了死者亲属各项损失15万元。

宝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洪发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个人诊所从事医疗活动,致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具有自首情节,故综合被告人江洪发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