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云龙法院分析借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案件审理难点并提出对策
作者: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5-16 浏览次数:1624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的普及,交通事故案件特别是一些借用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而且由于该类案件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认知不相吻合,故审理难度较大。为此,我院专门对此类案件进行归纳分析,找出审理难点,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求进一步解决好此类案件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特点分析。
1、各地法院处理依据不同,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抵触情绪。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因借用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除由保险公司依法赔偿的外,其他经济损失由借用人自行承担,出借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而山东、安徽等省份则规定,该类案件出借人仍应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连带责任。因此,常常有受害方拿着其他省份的案例,要求法官比照判决。司法的不统一令法官往往难以做通受害方的思想工作,容易引起受害方对法官和法院的抵触情绪,甚至引发信访上访事件的发生。
2、借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的数量多,审理难度大。目前机动车交易并未全部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出借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实际车主和驾驶员双方。由于新《交通安全法》对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案件的要求有所降低,许多以往在交警部门就可调解事了的案件现在大量地涌入法院。此外,我省对借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的规定比较特殊,因此实际车主和驾驶员均称是借用关系的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给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3、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大,肇事方多为经济困难,调解难于成功。交通事故对申请人及其亲属造成伤残或死亡,他们在身体或感情上受到了极大伤害,思想工作非常难做,多数人认为判决是惩罚被告的唯一方式,不愿意或不甘于接受调解。而肇事者又往往是一些城乡闲散人员,为了谋求生计,购买二手车辆搞运输,或受雇于他人开车,赔偿能力远远不能承担其赔偿金额,受害方的损失往往难以赔偿到位。
4、实际车主与驾驶员往往恶意串通,导致法院调查取证困难。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交警部门的首要任务是处理事故现场、划分双方责任,因此对肇事者的询问笔录往往针对责任认定方面,一般不会涉及到车辆的所有权或者肇事者与车辆所有权人的关系问题。但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只要实际车主与驾驶员不是同一个人,他们往往就会想方设法规避法律的规定,串通一气将雇佣、挂靠等关系说成是借用关系,这样既能够让实际车主逃避责任,还可避免肇事车辆被变现赔偿。尤其在借用单位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因借用人的赔偿能力不及单位,故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受害方充分获偿的确定性。由于受害方很难查证实际车主与驾驶员的关系,且交警部门与法院处理问题的着重点不同,法院也很难从原始的询问笔录中认定事实,故受害方要求实际车主与驾驶员共同赔偿损失的请求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二、对策建议。
1、做好财产保全,控制索赔款项。在诉讼阶段及时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保险,是否索赔,对未索赔和正在索赔的保险款予以控制,在没有判决认定实际车主与驾驶员系借用关系、实际车主不承担责任前,不得将肇事车辆发还给实际车主,避免出现当事人隐匿财产,受害方损失得不到充分赔偿的情况。
2、加强部门配合,寻求多方支持。法院应积极和地方人大、党委、政府沟通协调,通过社会力量对受害群体予以救助。加强与交警部门工作的配合,在事故发生后,建议交警部门对责任人询问清楚,明确事实、固定证据,避免造成审理工作的被动,同时抓好与交警部门的“诉调对接”工作,加大对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的业务指导力度,对重大事故提前介入,提高工作的积极主动性。
3、加强法律释明工作,掌握调解的针对性。该类案件诉讼主体多、诉讼标的大,赔偿项目和证据材料繁多,而当事人多数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对此应加强法律释明工作,指导当事人明确赔偿主体、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举证要求及举证期限,避免诉讼错误。同时针对案件特点,积极探索、不断改进新形势下法院做好赔偿案件调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尽量采取各种有效方式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4、完善法律规定,严格车辆借用责任。我省对借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的现行规定很容易让被诉方恶意串通,刻意规避法律规定,损害受害方的权益。因此,建议有权机关修改相关的法律规定,严格车辆的借用责任,对借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的,规定借用人也要承担连带或者补充连带责任,避免出现肇事者无力赔偿、借用人却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责任不对等”现象,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