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关某某在无锡自主创立经营了一家织带公司,在与常州一化纤公司在业务往来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关某某拖欠了常州化纤公司的货款,常州公司遂将关某某的织带公司告上了法庭。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常州化纤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关某某经营的织带公司的Y802-4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一台、KYF4型织带机十台、高速无梭织带机(整经机)两台、织带若干、纱一百件。后经开发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关某某的织带公司按月还款给常州化纤公司,直至付清,若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常州化纤公司可就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告知关某某,在欠款未结清前,不能处置被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

20074月初,关某某在织带公司未履行完毕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转移至其新创办的公司用于生产。开发区法院的法官发现后立即报案,后关某某因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关某某履行完毕了对常州化纤公司的欠款。

2008515,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关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关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忏悔,承办法官耐心的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其是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故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关某某罚金人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