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阜宁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同居行为的原告李某自愿赔偿被告郑某损害赔偿金5000元。

1997年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李某于2005年外出打工期间,租住房屋与王某同居生活,被告郑某得知后,多次对李某进行劝阻、教育,李某拒不理会,仍然与王某公然同居。原、被告常为此发生吵打,夫妻感情逐步恶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84月份原告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郑某举证证明了原告李某具有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要求原告李某对其作出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的要求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自愿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