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因劳动用工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迅猛增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诉至人民法院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的受害人与责任人之间系雇佣关系,一方面是雇员,其人身受到损害,要求赔偿心急;另一方面是雇主,他们一般不愿赔偿、甚至拒绝赔偿。当事人之间存在对立情绪,矛盾容易激化,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很容易引发新的纠纷,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负面影响。有鉴于此,笔者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调取了大丰市法院从20051月至20083月有关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统计资料,并查阅了此类案件的审理卷宗,以发现其特点,并寻找成因、提出解决对策。

一、当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以大丰市法院为例,该院2005年受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34件,审结30件;2006年受理44件,审结38件,同比分别上升了29.41%和26.67%;2007年受理51件,审结48件,同比分别上升了15.91%、26.32%;今年第一季度就受理了19件,审结9件,同比分别上升了111.11%、28.57%。以上统计数据表明,此类案件的数量在逐年上升,且上升的幅度比较大。

()案发领域相对集中。从该院三年来审结的125件此类案件看,发生在房屋、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过程中的有59件,占结案总数的47.2%;发生在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有48件,占结案总数的38.4%;发生在交通运输、农业生产等活动中的有18件,占结案总数的14.4%。由此可见,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以及工业企业。

()引发事故的原因多为雇佣关系双方自身存在的问题。从审理情况看,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原因是多方面,但总的来看,因雇主、雇员本身的原因而引发安全事故的比较多,具体表现为:雇主对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安全措施不到位;雇员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自我防范能力差,等等。该院三年来审结的案件中,因此类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案件共103件,占结案总数的82.4%。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原因造成雇员受害的只有22件,占结案总数的17.6%。

()结案标的较大。此类案件中,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往往都比较严重,有的肢体残缺、有的智力减退、有的甚至死亡。由于受害人要求赔偿的项目除已发生的医疗费外,还涉及伤残(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因而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数额都比较大,结案标的一般也居高不下,有的高达数十万元。据统计,该院三年来审结的125件中,结案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有48件,占38.4%,5万元至10万元的有57件,占45.6%,10万元以上的有20件,占16%。

()责任主体多元化。从该院审结的案件看,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除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自然人分别单独作为被告外,有60%以上的案件,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这主要发生在建筑企业,由于工程的发包、转包,承包人无相应的建筑资质,受害人要求雇主(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发包方(转包方)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的单一性与多元化并存,且以多元化居多。

()调解处理困难。由于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较高,责任人一般都难以接受,双方差距较大,因而组织调解很难成功。该院三年来审结的125件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审结的只有46件,调撤率为36.8%,低于其他类型的案件。

二、雇员遭受人身损害的成因分析

()客观方面的原因:

⒈建设工程的大量增加。由于城乡居民生活条件的进一步改善、小城镇建设的加快、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房屋拆建、道路修筑、桥梁改造等建设工程大量增加,建筑方面的用工数量随之大幅度上升,与此同时,一些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也相应增多,引发事故的机率也在同步提高。

⒉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政府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兴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实施,工业企业如雨后春笋相继产生,工业用工数量急剧上升,部分生产技术的引进,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生产工人的人身安全增加了危险系数。

()主观方面的原因:

⒈雇主疏于安全管理,防范观念淡薄。一些经营者往往把主要精力倾注在追求经济效益上,忙于生产、销售,忽视了日常的安全管理,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制度,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没有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少数雇主存有侥幸过关的心理,明知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而不及时弥补、改进,也不愿意增加支出为雇员办理相关的劳动工伤保险手续。

⒉雇员缺乏劳动技能,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大量的富余劳力流向城市、涌向企业,他们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都比较欠缺,有些未经培训即匆匆上岗,操作不当,容易导致事故发生。有的劳动者只关注自己的劳动报酬,不注意自身安全,一时麻痹带来终身遗憾。

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劳动、质检、安全生产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往往停留于事后监督,日常检查、监督不能正常进行,发现苗头,姑息迁就,查处不严。规划建设部门对建筑资质的审查、管理尚有漏洞,对无相应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不能及时发现、不能有效地查处。

三、遏制雇员受害事件发生的对策建议

()强化防范意识,加强安全保障。企业经营者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重于泰山的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考核要持之以恒,严格奖惩制度,与个人经济效益挂钩,促使劳动者真正牢记安全纪律。要重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硬件措施到位,尽力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同时要有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依法、及时为雇工办理相应的劳动工伤保险。建设单位(建房者)发包建筑工程时,要注意寻找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个人)进行施工,加强自我保护。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能力。劳动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劳动实业技术培训,企业经营者要主动联系,舍得投入,做好技术培训工作,特别对新录用人员要加强业务辅导,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让他们掌握生产操作技术,使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增强他们的劳动能力,从而减少安全事故。

()充分履行职责,发挥监管作用。劳动、质检、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增强行政监管合力。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将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积极开展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反馈,责令整改,争取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注重标本兼治,扩大审判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加大调解工作的力度,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调解,力争案结事了。要选择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件,深入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工业园区等企业密集型的地区,组织公开开庭、公开宣判,以案讲法,宣传法律常识,以活生生的事例教育企业经营者要重视安全生产,警醒劳动者要严守安全生产纪律,从而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