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高淳法院在一起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没有直接依法判决,而是多番做调解工作,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最大限度内保障了被告公司利益,使其幸免于破产之“绝境”。

2005年,原告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一幢五层大楼及院内平房若干间租给被告公司进行娱乐项目经营,租期五年,租金90万元,约定于每年的91逐年递增支付下一年度租金及税金。在依约支付了前三年度租金后,被告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第四年度租金不能如期给付。鉴于被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原告公司于2007年底诉至高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对方立即支付所欠租金、税款20余万元及违约金18万元。

审理中,原、被告公司围绕对方是否违约在先以及租金是否应当支付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对有关事实予以认定的情况下,法官本可以依法直接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但考虑到,一旦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公司就会因无可供支付的财产而宣告破产,这必将其推上“死路”。所以没有轻易下判,而是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向原告公司负责人解释,告知判决的不利后果;同时,与被告公司沟通,让其在最大能力范围内支付原告租金。经过几番努力,原告同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被告则通过多方努力筹集21万元支付了第四年度租金,并另支付3000元违约金,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在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方连连对法官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