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法官正常办案 依法责令具结悔过
作者:储哲君 发布时间:2008-05-21 浏览次数:1046
本网无锡讯:法官办案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及个人都不能妨碍法官依法执行公务。近日,宜兴法院承办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受到无锡市崇安区籍蒋某、宜兴市高塍镇籍刘某阻碍,法官依法对两人实施了法律措施。
5月16日上午,宜兴法院承办法官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某经营部向一案件被告朱某送达诉讼材料,并查封其财产时,朱某当场撕毁封条。当承办法官准备对其处罚时,蒋某、刘某等一伙四人闯入经营部,自恃势众,强行关门,并拉扯身着制服的法官,让朱某趁机逃离。鉴于蒋某、刘某等人的违法行为,承办法官一方面及时通过手机向院领导报告情况,另一方面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不让蒋某、刘某脱身。当地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承办法官出示公务证,要求将两人带至当地嘉定区法院处理。在当地法院的配合下,承办法官找两人谈话并进行笔录。面对可能的强制措施,两人不得不低下头,承认自己妨碍法官正常办案…。鉴于这两人的悔过态度和在处理过程中已有第三人为被告朱某作担保,承诺下周内付款,承办法官对蒋某、刘某从轻处罚,责令具结悔过,并写下悔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