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作者:肖丽容 发布时间:2008-05-21 浏览次数:902
一、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概述
恢复性司法(Restorertive Justce)是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之一,它力求通过恢复性程序来达到被害人、罪犯和社区复员的恢复性结果。这里所说的“恢复性程序”,是指通常在调解人的帮助下,被害人和罪犯并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人或社区成员,共同参与解决犯罪所造成的问题的程序。通常包括调解、和解、协商以及共同定罪量刑等内容。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经恢复性程序而达成的和解、谅解等事件处理的协议。它可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援助以及犯罪人社区服务和重返社会等内容。
如何既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又能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是当今世界刑事科学领域内的重大难题。近年来,英美等西方国家发起了恢复性司法运动,并且在联合国的推动下,恢复性司法不仅成为刑事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而且也成为一些国家立法改革的内容和未来司法的发展方向。我国学术界对恢复性司法的研究尽管起步较晚,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这项制度迅速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特别是我国能否加以借鉴并使之本土化已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笔者认为,我国既有引进的必要性,也有引进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