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概述

恢复性司法(Restorertive Justce)是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之一它力求通过恢复性程序来达到被害人、罪犯和社区复员的恢复性结果。这里所说的“恢复性程序”是指通常在调解人的帮助下被害人和罪犯并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人或社区成员共同参与解决犯罪所造成的问题的程序。通常包括调解、和解、协商以及共同定罪量刑等内容。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经恢复性程序而达成的和解、谅解等事件处理的协议。它可包括对被害人的赔偿、补偿、援助以及犯罪人社区服务和重返社会等内容。

如何既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又能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是当今世界刑事科学领域内的重大难题。近年来,英美等西方国家发起了恢复性司法运动,并且在联合国的推动下恢复性司法不仅成为刑事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而且也成为一些国家立法改革的内容和未来司法的发展方向。我国学术界对恢复性司法的研究尽管起步较晚但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这项制度迅速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特别是我国能否加以借鉴并使之本土化已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笔者认为,我国既有引进的必要性,也有引进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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