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法院反映应高度重视非法出租已征用土地引起的纠纷并提出对策
作者:张邢霖 发布时间:2008-05-21 浏览次数:1480
本网南通讯:近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一起因非法出租已征用土地引起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集体耕种组织成员在土地被征用后,未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继续将已被征用的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在征地项目进场施工清理时,租赁人与非法出租人发生纠纷。
分析本案纠纷的产生,主要原因就是法律认识错误。非法出租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对闲置、荒无土地的处理,“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但适用该法律规定首先要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南通市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中对闲置土地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处理闲置土地更是要经过立案、调查、批准、听证等法定程序。原集体耕种组织成员未经任何法定程序,而擅自出租已征用土地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据了解,类似本案的“非法租地”绝不仅仅是个别现象,当地这种非法出租已征用土地现象还大量存在,成为一种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必要对此类现象引起高度重视。为妥善化解此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开发区提出的对策建议如下: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让每一位农民了解涉及土地相关法律的基本内容,规范农村土地租赁的原则和程序。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土地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抓好对征用土地的管理。为避免土地抛荒,改善环境,确保投资项目用地及时供给,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征用土地进行集中管理。首先,应当建立征用土地检查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利用情况检查;其次,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征用土地不能及时开发的,政府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对征用土地进行集中耕种管理,严防抛荒和土地资源流失;最后,要依法搞好土地的划界、规划等工作,依照规定及时办理确权等有关手续,消除土地纠纷隐患。
三是积极运用大调解机制妥善处理争议,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法院掌握的社会资源有限,推进工作尚存在不小的难度,亟需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级司法机关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党委政府参与,法院依法协调,职能部门落实”的多元化重大矛盾纠纷处理机制,切实防止把依靠政治优势可以解决的矛盾都引向司法渠道。对涉及重大群体性集团诉讼案件,由党委牵头,政府主办,法院协调,部门落实,全力做好群众情绪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有效地遏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