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5月22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2008年2月29日,原告金某在射阳某超市购买价值1500元的某品牌手机一部,同月13日金某所购手机出现故障,即找超市要求退换,超市称手机必需由生产商授权检测维修站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证明手机有问题才处理。经盐城某通信检测结果为:听筒无声音,无人为损坏。但超市仍未给退换。为此,原告金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射阳某超市因手机质量问题退货,并赔偿误工、交通费396元。法院受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金某退还所购手机,被告射阳某超市退还原告人民币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