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修剪树木”引来8000元行政处罚
作者:杨波 龚甬钰 发布时间:2008-05-23 浏览次数:727
本网无锡讯:近日,无锡滨湖区法院对一起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作出裁定,责令某饭店应立即交纳8000元罚款及加处罚款。
2007年9月中旬的一天,某饭店工会按照要求,组织店内预备党员及共青团员自发开展义务劳动,清理饭店门口绿化地带内的垃圾、清除杂草,顺手将门前的法冬、八角金盘等树木也修剪了一番,其中修剪的法冬篱长度有
法官释法:《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罚款。《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本案中,饭店主观上是善意的,利用义务卫生劳动的契机修剪一下树木,但饭店没有考虑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修剪树木必须事先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专业绿化养护单位的指导下进行,或者委托专业绿化养护单位修剪,而不能在未办理园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修剪。即使是在公益性质的义务卫生劳动中修剪树木,也应遵循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