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无锡滨湖区法院对一起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作出裁定,责令某饭店应立即交纳8000元罚款及加处罚款。

20079月中旬的一天,某饭店工会按照要求,组织店内预备党员及共青团员自发开展义务劳动,清理饭店门口绿化地带内的垃圾、清除杂草,顺手将门前的法冬、八角金盘等树木也修剪了一番,其中修剪的法冬篱长度有50。没料到就是这一修剪树木的举动引发了一系列的风波,城管部门知道后责令饭店停止修剪树木,并通知绿化部门对这些被修剪的树木进行养护,最后向该饭店下达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饭店负责人手捧处罚决定书直喊冤枉“自己是响应上级号召,在义务卫生劳动中对参差不齐的树木进行修剪,客观上美化了环境,主观上也没有损害树木的动机,真的不应该处罚我。”由于饭店拒绝交纳罚款,城管部门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城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调取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准予强制执行,要求某饭店立即交纳8000元罚款及加处罚款。

法官释法:《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罚款。《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本案中,饭店主观上是善意的,利用义务卫生劳动的契机修剪一下树木,但饭店没有考虑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修剪树木必须事先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专业绿化养护单位的指导下进行,或者委托专业绿化养护单位修剪,而不能在未办理园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修剪。即使是在公益性质的义务卫生劳动中修剪树木,也应遵循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