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日前,扬州邗江法院对一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这是该院迄今为止开出的最大一笔罚单。该被执行人收到罚款决定后,表示不服并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扬州中院审查后依法驳回了复议申请。

扬州庆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松公司)与湖南石门玉叶化肥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石门玉叶公司)承揽合同价款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621作出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确认石门玉叶公司分期给付庆松公司67万元;如石门玉叶公司不能按期给付,则按1098850.20元给付。调解书生效后,石门玉叶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庆松公司于20071228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法向石门玉叶公司双挂邮寄了执行通知书,但石门玉叶公司既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亦未能主动到庭接受执行谈话,于是,执行人员只得前往湖南执行。在湖南省石门县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时,发现其中有一帐户存款多达45.6万余元,执行人员立即对该笔存款进行了扣划。执行人员回到法院后向裁决组汇报了执行情况,经合议庭研究,院长批准,该院于2008411依法作出了对石门玉叶公司罚款100000元的决定。石门玉叶公司收到罚款决定后,表示不服并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日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石门玉叶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决定对其罚款100000元并无不当。最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石门玉叶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其实,石门玉叶公司早已自知理亏,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审查期间,已主动与庆松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承诺于2008530日前给付全部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