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调解无须征求同意
作者:董正远 陆文义 发布时间:2008-05-23 浏览次数:775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由此可见,民事案件的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往往在庭审过程中依次征求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若双方意见一致均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则进行调解,若双方意见不一,一方或双方表示不同意,人民法院则无法进行调解,案件只能判决结案。离婚案件是民事案件的一种,审判人员根据习惯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往往也在庭审中依次征求离婚双方是否同意调解,而且这一情况比较普遍。
笔者认为,审判人员的这一习惯做法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又可能给审判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无须征得离婚双方的同意。离婚双方同意调也好,不同意调也好,人民法院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均应进行调解:先调和,调和不可再调离。若审判人员在辩论结束后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而离婚的一方或双方又表示不同意调解,那么,审判人员在调解还是不调解上进退两难,组织调解当事人不同意,不组织调解又违反法律规定,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据此,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庭审中不宜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而应在庭审辩论结束后直接进入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