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苏州一老师在出国培训后,与校方签订了继续服务协议。不料服务期未满,老师单方面提出了调离。学校在挽留无效后把这位员工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出国培训等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1997年,王某分配至苏州一职业技术学校任教,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410月,李某申请参加中德职教机电专业的出国培训。王某学成归国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继续教育与继续服务协议》,约定王某继续在学校工作不少于7年,即服务期限自200412月起至201112月止。学校根据王某承诺的服务年限,按每年15%的比例报销,共为王某报销28800元的培训费。同时约定,若王某提出解除协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校方。在征得校方同意后,退还尚未完成服务期部分已经报销的培训费,并向学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承诺服务期限每未满一年6000元计算,不足一年可折算到月。

20057月,王某已经在校任教9年。根据学校相关精神,只要工作满25年,便可以享受45000元购房补贴。于是,王某与学校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王某享受该45000元购房补贴,差额17年的补贴款28800元作为向学校的借支款,以后以工作年限逐年抵扣。学校将45000元购房补贴支付给王某后,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继续教育延长服务期协议》,约定学校为王某报销研究生学校14500元,王某同意将服务期自201112月延长至201812月。

20077月,王某因个人原因向学校提出调动申请,要求调离。学校做了大量挽留工作无效后,要求王某履行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王某以经济拮据为由要求分期付款,学校遂提起了诉讼,要求王某退还尚未完成服务期限部分已报销的出国培训费用17280元、研究生学费14500元、购房补贴款25200元,赔偿违约金68000元。

近日,在法院调解下,王某和学校达成了一致协议,王某于2008617前支付给学校出国培训费用、研究生费、违约金以及购房补贴款共计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