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外遇”诉离婚 法院依法判驳回
作者:丁旦 发布时间:2008-05-26 浏览次数:693
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对一起原告有“外遇”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0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4年8月,被告因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而发生争吵打架,夫妻关系开始紧张,不久,被告陈某搬回娘家居住。2005年6月原告进被告所在公司打工,夫妻关系有所缓和。2006年4月,被告陈某又发现原告与同单位的胡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怒之下离家外出打工。2008年4月,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感情尚好,原告没能很好地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庭审中被告表示原谅原告之前的行为,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