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周某、马某夫妻将自有房屋出售阮某、赵某夫妻,后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时,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少了8平方米。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马某返还阮某、赵某房款人民币12000元。

20061022,周某、马某夫妻与阮某、赵某夫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周某、马某将其座落在县近湖镇向阳路98号登达小区的套房出售给阮某、赵某,协议约定的住房面积为110平方米。协议签订后,阮某、赵某向周某、马某交付了全部房款235000元。当县房产管理所给阮某、赵某换发新的房产证,到现场对房屋进行丈量时,发现此房含共有面积在内共计102平方米,于是颁发给阮某、赵某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中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马某与阮某、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签订后,阮某、赵某向周某、马某支付了房款,而后者履行义务却不符合协议的约定,交付的房屋面积比协议约定的房屋面积少8平方米,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