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在路边临时停车时,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致使相撞造成事故。526,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82102030分许,夏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射阳境内省道22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26线100KM600M路段,撞上前方陈某某驾驶的停在路西侧的变型车造成事故,致夏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其妻徐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夏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徐某某经治疗,花费医疗费774.80元。夏某某花费医疗费148.30元。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8228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某某负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徐某某无责任。事后夏某某的妻子及二个子女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某临时停车时,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使夏某某驾车与其相撞,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调解其与原告达成赔偿34000元协议,并履行完毕。因其车辆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安邦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他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对原告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