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是借款还是分手费?
作者:徐欢 阿乾 发布时间:2008-05-29 浏览次数:1298
本网苏州讯:分手后,本是恋人关系的男女双方出现了两张10万元的欠条。这10万元到底属于借款还是分手损失费?近日,苏州市平江法院审理了该起欠款纠纷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梅与小军(化名)本是恋爱关系。2006年底,双方分手。
对于上述10万元,双方却有着截然不同的说法。小梅说,10万元是借款,当时小军因开网吧急需资金,向自己借款10万元,并且出具了第一份欠条。后自己要求小军提前还款,小军又出具了第二份欠条,并将第一份欠条原件收回。
小军称,小梅说的与事实不符。小梅与自己恋爱不成索要分手损失费,10万元的欠条是在小梅的胁迫下写的。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小军要求同事、同学出席为自己作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为被告出具欠条中所欠的10万元是否是在原告胁迫下确定的分手损失费。从被告申请出席的三位证人的身份看,均与被告有较大利害关系。从证言内容分析,证人言词中明显带有主观性和倾向性,使用了大量的猜测、推断和评论性语言。且证人中无一人保留了作为关键证据的短信内容也有悖常理。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两份欠条是在受原告胁迫情形下出具,其主张是在原告胁迫下无奈写下欠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实,欠条中所涉10万元属于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关于该债务的性质并不对原告实现债权构成影响,被告应按约清偿债务。欠条中明确的首期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到期前款5万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小军支付给原告小梅人民币5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小梅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