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铁梅:坚持和谐司法 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尤铁梅 发布时间:2008-05-29 浏览次数:2421
司法审判工作面对的大都是些通过其它社会手段无法干预和调和的矛盾纠纷,本身就处于较强的对抗漩涡中,因而迫切需要寻找到一种较为稳定的利益平衡方式和行之有效的解决模式。党的十七大报告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关系,指出“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在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和发展方向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非常有必要把坚持和谐司法落实到审判实践中,最大程度地实现案结事了。
一、树立和谐的司法理念是实现案结事了的首要前提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但法治意识、义务意识还相对滞后,利益诉求和表达方式不当,导致非理性诉求和非正常上访不断增多,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小压力。人是矛盾的主体,也是化解矛盾的主体,只有让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领会法治精神,努力让其内化为人生观、价值观的组成部分,真正知法、信法、守法,才能从主体根源上减少社会矛盾特别是非理性诉求的产生。当前,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相关矛盾不断增加,把司法审判工作也推向风口浪尖,因审判执行出现的缠诉、上访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调解对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决,尤其值得重新审视并加以重视,我们必须切实提高对调解工作的重要认识,强化调解意识,大力提倡和全面执行调解制度,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说到底,司法和谐仅有刚性的司法规范和程序并不足够,重要的是在规范运行的基础上,全社会形成的、渗透于诉讼过程中的和谐司法文化,这需要长期的培育、积淀才能养成。一方面要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下,应当转变以往的被动司法理念,即不告不理原则。不告不理原则下,法院被动受理案件,一般而言,矛盾已经比较尖锐甚至激化,双方对立严重,法院总是处在风口浪尖,处理的难度和成本都相应增加。而能动司法理念下,法院应当把审判工作纳入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来,不仅要解决已经诉讼的纠纷,并且应当适当预见和防范纠纷的发生和激化。要积极参与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法院应当积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机构以及相关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联系,加强协作,交流经验,促进纠纷解决。另一方面要培养和谐的司法理念。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树立和谐的诉讼理念,在和谐的诉讼氛围与和谐的诉讼秩序中共同推进诉讼的进程,以便于公正、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全面、彻底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二、建立和谐的诉讼模式是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载体
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最早由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提出,是一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互动协作共同促进的诉讼新模式。其根本目的不是仅仅为了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而是让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并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和谐的诉讼模式应当是科学的、符合审判规律的模式,因此,建立和谐的诉讼模式,必须尊重科学的审判规律,根据我国国情和特定的历史人文背景,选择正确、合理的诉讼模式。
一是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举证责任。要切实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方便群众,及时快捷处理纠纷。要切实完善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法院直接调取证据等制度,合理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既要坚持法律真实,又要尽可能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
二是有效建立和完善法官与当事人的对话机制。法官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各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要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包括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向法官全面陈述事实、发表法律见解的机会;就不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法官进行咨询的权利和机会;就上述问题没有得到明确有效回答而产生的与此相适应的救济机会,保障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的程序参与权,努力形成法官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彼此间的良性互动。要进一步规范法官接待当事人的具体方式方法和工作内容,增强法官与当事人的互动意识和协作意识,共同促进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
三是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中,调解应当占据核心地位。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调解形式,拓展调解空间,加大调解力度,传播调解经验,提高调解技巧,升华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效率,增强调解效果。要切实建立从立案到执行全程调解机制。要通过制度规定和程序设计使调解贯穿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使矛盾纠纷通过每个环节都得到进一步的弱化,事态得到进一步的控制,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通过调解,教育、感化和影响当事人,在明辨是非曲直的基础上包容、理解和帮助当事人,努力倡导诚信友爱,促进家庭邻里和睦,推动社会和谐。要通过调解及时发现问题,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地采取灵活机动的调解方法和措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力争把纠纷从产生它的环境中彻底消除,让因为纠纷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修复,实现案结事了。要着力加强对调解方法和技巧的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和技巧蕴含着社会、生活、工作等方面的知识,法官的知识、阅历、特别是经验的积累对调解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要通过细致入微的观察、询问和揣摩当事人的心态,探求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心理动机,对当事人心理进行综合把握,为调解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诉讼调解中要善于从各方利益冲突中找到最佳结合点和平衡点。要坚持上门多跑、调解多说,排忧解难多做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用诚心、和蔼和尊重增强当事人对法律和法官的信任,用公心、耐心、热心和细心打动当事人,使调解事半功倍。要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利用其通晓民俗、熟悉人脉的优势协力化解矛盾,如借助社区、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派出所、司法所、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双方共同认识的领导、老师、朋友以及双方律师,通过它们之间的感情、信赖、友谊、尊重,从而产生满意的调解效果。要运用查清事实,找准焦点,明确责任,以理服人促调解。
四是进一步扩大法院调解的范围,更大程度地实现能动司法。作为法院调解,它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家庭、社区和邻里关系的安定。因此应增强调解意识,树立调解理念,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诉讼的各个环节。应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调解机制的各自优势,促使纠纷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予以解决。从而缓解有限司法资源面临日益增长的案件审理压力,形成“四降
三、营造和谐的诉讼环境是实现案结事了的必要补充
实现司法和谐、创建和谐诉讼秩序的过程,是多因素共存、多维度交叉、多主体互动的过程,需要和谐的诉讼环境。营造和谐的诉讼环境需要双管齐下、内外兼修,从软、硬件两个加以改善才能真正显现出长远效果。
一是要全力提升法官职业素养。要从提高法官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责任心入手着力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要使每一位法官都要时刻牢记工作职责以及神圣使命,要想到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审判方式改革以后,每一位审判人员都有一定的权力,要教育大家慎用手中权,要真正为民办事,办案中不能感情用事。我们每一位审判人员要实实在在的办案并办好每一件案件,要真正体现出公正司法,不要因为我们的粗心而影响到整个法院的形象。
二是要全面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既是信仰与理念的结晶,又是制度的产物;既具有主体意志的能动创造,又体现于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司法权威不是靠法官居高临下的姿态去树立的,而是靠合情合理的裁判去树立的。如果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体现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情感和对利益衡量的期望,裁判得不到公众的拥护和支持,这必然损害法律的权威,破坏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从而危及法治的根基。而法官合情合理的裁判,两个效果的关注和统一就能够救济权利、恢复秩序和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能够使社会井然有序,进入良性的运转,使人们得到正确的指引,步入法治社会之门。
三是全方位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和谐需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机关的有效衔接和深入配合。司法机关应主动加强横向沟通和协调,积极探索新办法、摸索新途径,努力建立一整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在促进各类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四是全程提高司法审判质量。注重强化“铁案”、“案结事了”和“行为规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差错发生,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提高审判质量,提高法官办好案、出精品意识,提高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推行案件评查和法官考核、纪检查处联动机制,对案件质量实行目标管理,加大纪检监察内部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