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装购买抢夺店内手机 两九○后少年被判刑罚
作者:谢福志 发布时间:2008-05-30 浏览次数:736
被告人马某和张某分别出生于1991年3月份和11月份,二人系同班同学,经常伙在一起上网打游戏,但因缺少上网费用,二人便商议在手机店内假装购买手机,在选购时,趁店内人员不备,将手机夺走,然后再卖了钱上网。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之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和张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是在校学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