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529,丰县法院依法以抢夺罪对借选购之机抢夺手机的被告人马某和张某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和单处二千元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马某和张某分别出生于19913月份和11月份,二人系同班同学,经常伙在一起上网打游戏,但因缺少上网费用,二人便商议在手机店内假装购买手机,在选购时,趁店内人员不备,将手机夺走,然后再卖了钱上网。200821315日,被告人马某、张某分别在县城内的长虹通信店和鸿飞通迅店内,采取上述手段抢夺6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100余元。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之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和张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且是在校学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