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权威及司法公信力得到不断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同时因新《民诉法》修改后对各级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一审管辖的调整等原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笔者以自身所工作的法院为例,对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现状及原因作进一步分析,并结合法官职业化建设浅谈对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建议或看法。

一、目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现状

以睢宁法院为例,2006年我院受理各类案件5081件,2007年我院受理各类案件5999件,今年1?4月我院受理各类案件2163件,比2007年同期增幅66.8%,其中民商事案件1297件,增幅72.2%。

人员状况:我院编制128,现有在编正式干警117,缺编11

二、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原因分析

(一)案件增多原因分析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增多的原因很多,有国家法制建设发展的宏观因素,也有公民信赖法律、依靠法律的微观因素,还有目前人民法院内部管辖机制的调整等原因。但从案件增幅的数量和性质看,基层法院逐年增多的案件大多为民商事案件及其引发的执行案件。笔者认为,引起基层法院案件增多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国家属于社会经济转型期、法制建设发展期、社会内部矛盾多发期。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逐步调整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大事小事从宏观调控行政审批时代逐步转为市场的自主调节时代,在这个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内部暴露出矛盾很多,出现的纠纷必然也很多,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对依法治国和推进社会法治进程的内容都有不同程度强调,但逐渐加强的趋势非常明显。改革开放30年,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发展迅速的30年。在30年里,我国制定、修改和出台实施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是空前的。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国家法律权威性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得到提升,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机关信任度也在不断提高。尤其是近年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法律的严密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等纠纷、行政诉讼纠纷等逐年增多。这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是一定的历史时期的必然现象,也是基层法院目前案件增多的决定因素。

2、诉讼收费大幅下调是引起基层法院受案增多的一个直接原因。去年4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新的《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将法院诉讼收费作了大幅调整,基层法院诉讼收费平均下降70%。国家调整诉讼收费标准是新时期国家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案件的增多,尤其是民商事案件。在新《收费办法》实施前,好多的纠纷,尤其标的不大、矛盾不突出的一些案件,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也就不到法院诉讼了,但诉讼收费大幅下调后,当事人不是对诉讼无所谓,而是对诉讼费用无所谓了,反正花钱不多,动不动就法院见了。这种现象在基层法院表现的尤为突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修改实施是基层法院案件增多原因之一。新《民诉法》修改实施后,也就是在今年的41,江苏省高院下发了江苏省《关于调整省高级法院及各市中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按照《通知》内容,各市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得到大幅提高,这样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当然会增多。依据新《民诉法》的修改,基层法院的再审案件会大幅减少,但对一个基层法院来讲减少的再审案件与增加的一审案件来相比肯定是少之又少。

(二)人员状况分析

根据目前全国、全省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各地基层法院的人员状况也不同,但总体看是人手不够,作为苏北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还存在缺编现象。睢宁法院在2004年以前,还不到100名干警,从1996年到现在一直属于缺编的状态,只是每年的缺编程度不一样,目前还缺编11人。睢宁法院缺编的原因很多,一定程度上受地方经济发展的约束,同时也受法官的社会地位等原因所致。

三、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途径

导致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原因很多,解决的办法也很多。根据以上的原因分析,由于社会发展、诉讼收费下调、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标的加大原因导致的案件增多是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法院不可能也不能随便左右。但从法院内部的应对上,笔者认为还是有很多的方法。比如:加大法律知识教育和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公民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进一步较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强化诉调对接,加大司法外案件处理力度,尽可能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推行民事速裁机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借贷等纠纷案件,纳入速裁范围,实现案件的速裁速结;增加编制、加强对法院人、财、物保障力度等。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最高法院在2002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一个带有时代特点的法治命题。法官职业化建设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任务。睢宁法院从20057月被省高院任命为法官职业化试点单位以后,我们对法官员额配备、法官助理、人员分类考核等作了深入和有益的实践。针对目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现实,笔者认为,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和走法官精英化、职业化之路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或途径。

(一)强素质,强力推进法官的职业化。从我国提出法官职业化命题以后,全国各地试点和实践的经验很多,但对职业化的法官的概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概论。但作为一项法律职业,一项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要求极强的法官而言,提倡和实行法官的职业化非常有必要,但职业化的法官究竟应包含什么内容?应达到什么程度?具体在审判实践中的权力、权利和地位如何定位?这些问题虽然没有绝对或现实的准确定论。笔者认为,职业化的法官肯定是能够“多办案、办好案”的法官。多办案,是从效率角度讲的;办好案是从质量角度讲。在办案质量相当的情况下,一年办结100件案件的法官和一年办结200件案件的法官肯定有差别。也就是说在同等质量讲数量或同等数量讲质量的相比下,比出来的结果就是法官的素质高低。职业化的法官必须要有高素质,高素质在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就是能够多办案、办好案。当然从法官素质的具体内涵或内容来讲应包括身体素质、政治素质、法律专业素质、审判业务素质、人文社会素质、科技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心里素质等。从法官素质培养机制上讲,内容和方式也很多。笔者认为,对职业化法官的职业素质的培养很重要也是走职业化法官的必经之道。

(二)重改革,全面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从2005年到现在,睢宁法院一直在探索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效果很好。我们采取的措施是从书记员中选助理、助理当中产生法官的方式,每个阶段、层次都有严格的选拔程序和实体要求。在实行助理制度以后,法院内部工作的活力明显增强;书记员、助理、法官的职责明确,办案效率明显提高;法官从烦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研究和审判案件,案件的质量也得到有效保证。从2005年到现在,睢宁法院的审判质效还是稳步并一直走在全市基层法院的前列。

(三)严管理,科学进行人员分类管理。管理是一门学问,是一门科学;科学的管理机制能够使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与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实行法官员额确定(或法官遴选制度)等改革一样,对人民法院内部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也是实行法官职业化的必须或是配套措施。对人员的分类管理并不是对人员的歧视,而是对书记员、助理、法官、法警等不同岗位职责的科学管理和考核,在有针对性、可比性的前提下,强化激励措施,进一步有效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一套科学的管理机制,能够激发干警潜能的管理机制运行,就是案件适当增多了,也应该完全能够审结和执结。当然,如果案件增多,多到基层法院都加班加点也办不完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至少目前,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单从法院内部研究,还是有很多方法和对策的,笔者提出的走法官职业化之路仅为笔者一管之见,以期与同仁商榷。